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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罗尔斯为推导出社会正义的两项根本原则而设计了一种无知之幕的状态。
[38]此外还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这些看法的基本前提是承认范畴错误,所以我们的基本立场仍然是理论内置于实践,而不是受到实践的反向统辖。当我们认识到这两种主张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情形就会变得相肖艰难。
其中,在本节中,我将主要关注这样的问题:如果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确存在共享的问题域,那么它是什么?法理学为何具有无法被部门法取代的重要性? (―)实在法理论与规范法理论[40] 虽然法理学与部门法理论可能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它们如果要被合理地叫做法律的"理论,那么围绕着现行有效的实在法(Positive Law)或者实在法体系(Positive Legal System)而展开,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其二,通过讨论法学知识体系的整体结构,明确法理学在其中所居于的位置,并以此来说明法理学为何是重要的。更有甚者,这样的看法在理论研究者中也相当常见,部门法学者经常会认为,由于法理学只是从部门法理论中抽象出来一些大而无当的概念,因此部门法的研究其实可以有效地替代法理学,所以它在学科上是不重要的。法理学在后一领域,因为独占而重要,因为任何其他的法理论都无法在次领域给出系统性的回答。但学而无用却带有明显的负面意义,说得严重一点,这甚至等于说法理学只是一套无意义的废话(nonsense),虽然它对获得法学学位、通过司法考试而言是重要的。
[64]例如,Andrei Marmor, Philosophy of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p.6. [65]Leslie Green, General Jurisprudence: A 25th Anniversary Essay, 2005 (25)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pp. 565-80. [66]由于自然法理论、法实证主义(甚至包括法社会学)各自的核心立场是什么等问題本身就极为复杂,并非本篇文幸所能承栽。(二)范畴错误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一般关系 让我以这样的问题重新开始:什么是对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关系的通常看法?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通常是这样的:看法1.理论是理论(而不是实践),实践是实践(而不是理论)。长久以来,我国有关传播庭审的规则只限于规范新闻记者的行为,并没有将自媒体纳入规范的范围。
对于如何定义公民记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2011年12月14日,在广泛地征询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媒体从业人员和相关公众意见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Guidance on live text based communication by court)。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规定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的行为,在我国原则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新闻记者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采用自媒体方式传播庭审。第二,对于法官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案件审理顺利进行而严禁报道的内容同样不得通过自媒体予以直播,如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未成年人作证的信息,受保护证人的有关信息等等。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自媒体直播庭审予以了规定。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不是孤立的,也不能一蹴而就。
二、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经验借鉴 自媒体的发展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几乎所有坚持司法公开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在自媒体与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平衡的挑战。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司法公开的改革过程中有3条主线贯穿始终:首先,审判公开程度的控制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庭审直播录播的程序。人们对新事物的接纳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样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实这种担心并不无道理,但是不能以此为由绝对禁止旁听者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为普通民众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设计一个完善的程序,在遵守相应规则,提出申请并获得法官允许后,应当允许其成为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自媒体 公民记者 直播 庭审 。2009年3月,美国联邦堪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Thomas Marten)决定允许记者在刑事审判法庭上使用Twitter。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技术的平民化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自媒体开始异军突起,公民记者的队伍迅速壮大。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0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三)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内容限制 允许通过自媒体报道庭审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遇地报道所有案件的任何内容与细节。而在各州,对记者的定义则不尽相同。
首先,无论是立法者、法官还是普通民众,对待自媒体保持一颗开放的心态是如此重要。[14] 最后,作为观众的旁听者既无需在法庭上履行职责,也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可否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呢?在此认为旁听者主要包括新闻记者与普通民众两类。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面对自媒体给司法系统带来的挑战,英美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建立起相应的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禁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并不意味着微博等自媒体就不能被法院所用。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做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13]。从1994年《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否定性规定到1999年《若干规定》中的肯定性规定,立法者对于新闻记者传播庭审的态度变化跃然纸上,审判公开开始朝更积极的方向发展。[8]同年3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纳(Federico Moreno),用一项行政命令回应了棕榈滩邮报的请求,该命令说虽然记者不能从法庭内发布实时网页更新(手机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面的大厅然后这样做。
谁是通过自媒体报道这出戏的最佳人选,法官、律师、当事人抑或是旁听者? 首先,法官不应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但是法院可以建立一套内部自媒体直播庭审系统,实时准确地报道庭审。班尼特法官说,司法部门的透明度是欠缺的,允许媒体从不同角度报道案件的审理,至少可以部分地完善这一不足。
[1]如何在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经久不息的永恒的话题。[15]案件应当以严肃认真的方式报道,然而微博因其固有的快速、简略、轻松的报道方式以及无严格规范的限制而使对案件的报道显得随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很难消除。
正如有人指出: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对此,许多法官认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应当被解释为禁止使用微博。
也许今天的自媒体的确因为其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庭审秩序、阻碍了审判的公平进行,但是一味地排斥、压制自媒体进入庭审的尝试会适得其反地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威胁到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言论自由。目前当事人、律师、公众对司法公开的不信任,对程序不公的担忧促使他们不得不通过自媒体寻求更广泛的支持,因此建立完善的媒体报道庭审制度,公众旁听制度,真正实现媒体、公众可以自由进入法庭是我国实现自媒体直播庭审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10] 无论是英国式的通过立法规范自媒体在庭审中的使用还是美国式的通过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自媒体能否进入法庭,这两种应对方式都在直面同一个问题:既然无法阻挡自媒体进入庭审的脚步,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媒体对庭审的报道。[4]也有学者从记者的非职业特征角度解释一般地,人们把非专业化新闻传播者或新闻记者的提供者称为公民记者。
四、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实施策略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 公民记者蓬勃壮大,随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开的深化发展,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细化完善具有必然性。因为社会变化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由此可知,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内容是有限制的,其必须符合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原则,维系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的平衡。其次,律师和当事人因受其立场所限,也不宜成为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
如同治理洪水不能一味靠堵塞而必须采用疏导手段一样,平衡自媒体与公平审判的关系也不能通过牺牲一方而满足另一方,必须对这种关系予以规范,合理引导自媒体良性报道庭审。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
对于这一问题,我需要反复多次的思考和实验——保持开放的态度,权衡利弊。祝继萍,1989年生,浙江建德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建立完善的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司法公开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他称,我们越向公众敞开得越多,我们获得的公众理解就越多,那么在公众的眼中,我们就越有合法性。
有学者认为公民记者就是通过大众媒体、个人通讯工具,向社会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得到或掌握的新近发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的公民。(一)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 假如把法庭比作一个舞台,庭审比作一场戏,那么法官、当事人、律师,当然还有检控方都是这出戏中的演员,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角色和立场,而旁听者则是观众。
然而,现代技术带给司法系统以及媒体世界的巨大机遇也是不可否认的,坚持公开的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于是立法者们努力地适应这种变化,探索自媒体与司法之间的新的平衡。最后,为自媒体直播庭审明确了一条原则,即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自媒体不得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
既然新闻保障法的保护对象是记者,那么公民记者是否属于记者的范畴? 2008年,美国国会立法选择从开放的立场对记者进行定义:任何一个能够有规律的收集、准备、拍摄、记录、书写、编辑或者出版新闻消息的人都受到保护,这些新闻消息是关于当地的、民族的或国际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目的是为了生计或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自媒体的身影无微不至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然包括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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